|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促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现就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各地在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统筹协调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既是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低保工作的内在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纳入低保工作内容,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二、明确目标,落实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管理原则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目标是: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和科学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档案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既规范,又便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要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三、统一标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流程
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既要在总体上坚持统一标准,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到在具体操作上简便易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分类和归档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批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日常管理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
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
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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