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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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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8-06-04 | 作者: | 录入者: | 出处: | 点击次数:
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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