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占有突出的比例。贿赂犯罪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及到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遏制贿赂犯罪与治病同理,需要对症下药。研究我国现阶段贿赂犯罪的特点,分析形成贿赂犯罪的原因,才能够找到遏制贿赂犯罪的有效对策。笔者拟谈点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贿赂犯罪 特点 原因 对策
一、 当前贿赂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实施犯罪更加隐蔽,作案手法更加复杂: 有的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
“大礼
”后,还给对方一份
“小礼
”,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以奖金、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送上大额现金;有的以借贷为名,行贿受贿双方心照不宣,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有的故意设好牌局,在打牌赌博时故意输给对方。有的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有的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有的甚至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采用性贿赂。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至少是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贿赂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加大了对贿赂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
(二)犯罪领域广泛化。过去贿赂犯罪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和部门扩展。一是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成了贿赂犯罪的多发点;二是金融、建筑等领域仍是贿赂犯罪的高发区,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近年我国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涉及建筑业的占
63%;三是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渗透,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等
“清水衙门
”,贿赂犯罪也呈增加趋势。
(三)犯罪主体多元化。过去行贿、受贿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近几年贿赂主体已由自然人发展到法人,
“公贿
”现象日益突出,单位行贿,公款行贿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有的单位负责人为了部门的利益采用行贿的方式向上级要钱、要物、要项目,反而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存在,为
“公贿
”提供了方便。此外,行贿人对单位进行行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同时,贿赂案件中一人犯数罪的明显增多,一些犯罪分子集受贿、贪污、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数罪于一身。
(四)犯罪趋向群体化,窝案串案的数量增多。从发案特点看,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几人甚至几十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许多案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检察机关从一件线索,一起案件入手,经过滚动深挖,带出一批窝案串案。这反应出一些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的确很严重,上下勾结,内外勾结的作案现象比较突出。
(五)犯罪案值愈来愈大。当前许多贿赂犯罪分子不仅顶风作案,而且贿赂数额愈来愈大,行贿、受贿几万、十几万的案件屡见不鲜。如滑县院查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基建科长杨某受贿案,杨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趁中石化安阳分公司大规模新建、租赁、收购加油站之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多达
50余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六)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金钱既是行贿者的
“武器
”,也成为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
80年代中期以前
,行、受贿犯罪的主要表现是利用职权
“走后门
”招工提干、升学、参军、分房、调动工作,农转非等。行贿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受贿者收受的主要是实用消费品,收现金的较少。但是进入
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加深
,情况发生了变化。行贿方的目的已不仅限于解决具体问题
,而赚钱、买权方面的目的日益凸显。由于对权力、金钱的追求无止境,这种情况使行贿人由一次性、偶然性的行贿逐渐发展到连续性、必然性的行贿,使贿赂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贿赂由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货币形态为主转变,并且金额越来越大,由起初的成百上千发展到成千上万,现在一次送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已不罕见。
二、贿赂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
)体制改革不配套。在新旧体制全面交替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相对滞后,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空隙和漏洞,从而给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如:有些金融机构贷款
“三查
”制度和贷款集体决策制度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审批贷款权大搞权钱交易,以致金融领域受贿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有形建筑市场规则不健全,一些公职人员则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由于过去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有的人便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等等。
(二
) 立法体制有待完善。市场经济有着复杂的产权、经营、交换和利益分配上的关系,对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中的责任、义务、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实行,以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立法体制仍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的现象和行为,需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规范、约束、限制。在许多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
“真空
”地带,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就我国目前廉政方面的立法来说,大多数是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纪律等形式出现的,全国人大尚未出台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廉政方面的法律。由于立法体制不够健全,导致贿赂犯罪日益猖獗。
(三
)权力制约出现弱化。众所周知,贿赂犯罪是一种以权力为背景和媒介的犯罪。行贿受贿中如果没有权力作媒介是不会成立的,行贿者必向有权者行贿,受贿者必是有权者受贿。所以,要研究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就必须研究权力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与运行,研究权力与贿赂犯罪的关系。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消费意识增强了,而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仍然没有较大的改善,一个局长、处长的收入比不上某些服务人员,而与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或者商人相比,差距就更大,以致一些人心态失衡,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缺乏制约之机,大搞权钱交易。实践证明,贿赂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比如在建筑领域,不是采用公开的招标方式,而搞暗箱操作,由负责人个人决定,这样就给贿赂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又比如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获得了经营自主权,企业的负责人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享有的权力扩大了,他们有权决定企业的命运,与此同时,由于制度不完善,无论是职工代表大会还是企业工会,都难于对企业的负责人的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就为那些贿赂犯罪的人有机可乘。
(四)监督机制不够严密。一是及时性不够。许多单位对权力运作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度偏少,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有效性不够。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由本单位领导任命或安排,因此难以对本单位领导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即使监督也是流于形式多,具体措施少。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因鞭长莫及,也无法对下级单位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三是严密性不够。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以致难以有效地对权力运作进行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严密监督。而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腐败,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则乘机以权谋私,从而导致贿赂犯罪屡禁不止。
(五)腐朽思想毒化作用。由于受官本位的影响,在我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有的人以官为本,视权如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私的工具,为了生活上的享受,他们利用职权,受贿索贿。还有的人看见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对官位、权力产生了一种崇拜的心理,进而费尽心机谋取权力。再就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西文化的交流,拜金主义的势力范围和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领域,而扩展到了政治和文化领域,人们所需要的任何东西,如名誉、地位、婚姻、爱情、权力、良心等等,几乎都有成为商品的趋势,都可以通过金钱的魔力得到满足,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索贿的罪恶行为都由此而生。
(六
)惩治犯罪不够严厉。一个时期以来,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固然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大变革这一时代大背景有关,而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导致贿赂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处理贿赂案件时,存在一手软的倾向,即对行贿犯罪查处偏轻。
三、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树立典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乘隙而入,与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沆瀣一气,一些人宣扬
“一切向钱看
”,一些人为金钱,什么原则都可以放弃,什么手段都可以使用,什么东西都可以不顾,贿赂等不正之风盛行。腐败亡国,古今通理。因此,要有效遏制贿赂犯罪,必须狠抓精神文明建设,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我们在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同时,要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积极影响,防止和减少各种消极现象的发生和泛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一方面要树立正面典型,弘扬社会正气。通过宣传焦裕禄、张鸣岐、孔繁森等一大批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的先进事迹,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切实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增强拒腐防变、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另一方面要鞭挞反面典型,驱除歪风邪气。通过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等贿赂犯罪分子的反面教材,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我约束,时刻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抑制贿赂犯罪的发生。
(二)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立法机关要加快和完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的立法。当前,立法机关应尽快制订和出台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法律,进一步健全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实行
“以法制权
”,用法律和制度构筑起有效防范贿赂犯罪的堤坝。
(三)深化改革,减少和铲除滋生贿赂犯罪的条件和土壤,推进廉政建设。一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管理,堵塞
“权钱交易
”的漏洞;二是逐步完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限制过高收入,减少因分配不合理而诱发的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三要积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廉政建设。有关单位要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应实现权力分解和合理组合,形成制衡格局,以预防和减少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四要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公务员轮岗和交流制度,严格依照党的政策选拔任用干部,真正做到任人唯贤,坚决杜绝
“买官卖官
”等腐败现象。
(四)强化监督,防范贿赂犯罪。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当前贿赂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权钱交易,使权力商品化。因此,各级部门应当在公开办事制度上入手,开展
“阳光工程
”,加大透明度,使为官者不敢滥用权力。二是检察机关应当尽快在基层建立起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机构,开展经常性的预防、监督工作。三是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工、青、妇组织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
(五)加大力度,严惩贿赂犯罪。把打击的锋芒始终指向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扩大办案效果。一是严厉打击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发生的大案要案;二是严厉打击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土地批租转租、国有企业改制、公司上市、项目投资、组织人事工作、企业产供销等环节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三是严厉打击向多人、多次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因为行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行贿犯罪。同时
,把握规律特点
,注意根据形势的变化,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和战略部署的实施,如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入世贸组织、西部大开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分析研究贿赂犯罪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
,及时调整工作重点
,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做到露头就打,决不让犯罪形成蔓延之势。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检察院反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