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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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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08-08-01 | 作者: | 录入者:admin | 出处: | 点击次数: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必须有相应的体制保障。举其大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财政制度。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财政资金应加大对目前比较薄弱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来缩小地区之间在公共服务上的差距。

  收入分配制度。虽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意味着收入分配要均等化,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加大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难度。因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保障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调控过高收入、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使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根本性扭转。这样做,可以缓解社会成员在获取公共服务上的“流动性约束”,从而减轻政府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从这个角度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相辅相成的。

  城乡协调发展制度。阻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突出问题是机会不均等,尤其是城乡分割的体制影响了城乡居民均等地享有国民待遇。需要加快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一方面,继续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另一方面,政府应把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逐步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

  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的短缺与政府的“缺位”、“越位”有关。政府的“位”定在哪里?应该定在“服务型政府”。为此,应抓紧做好这样几项工作:第一,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核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行政问责;第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彻底清理、减少、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第三,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逐步解决层次过多的问题;第四,推进与政府机构紧密相关的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对于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按照公共性、准公共性和营利性区别对待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分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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