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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变社会工作功能与角色
——台湾921大地震的社工经验
添加日期:2008-07-25 | 作者:冯燕 | 录入者:admin | 出处:网络 | 点击次数:

    (一)资源整合的功能

    1. 整体面的资源整合

    在灾变刚开始阶段,资源的投入就又快又多,社会大众的爱心令人感动不已,但是社工专业界同时也考虑到两个问:一个是赈灾的持续性,另一个是均衡性,尤其地震后较长期的服务,才是资源整合的挑战;此外,公益资源的排挤效应,也可能会造成日后的问题,亦即捐输过度集中到赈灾以后,其它原本仰赖社会捐款的弱势人口福利服务,或恐面临断炊之困,因此社工人很快意识到资源整合与供需协调的必要性。

    如向以资源整合为宗旨的联合劝募协会,灾后五天内立即公布有关921重建的方案补助办法,审查资助各福利机构与团体展开相关救援服务计划,以免资源浪费;更深入灾区主动的发掘受创社服机构,供给资金辅导其机构重建,培植在地组织尽快重新站起来,以接替外来机构团体,重拾提供主力服务的角色。另一方面也结合其它社会福利组织,组合成「全国民间灾后重建协调监督联盟」(简称「全盟」),以极高的公益自律精神,在一片混乱的爱心资源中,积极扮演监督捐款流向与协调整合服务资源的角色。

    「全盟」是由联合劝募协会出行政资源,妇女救援基金会出场地,于灾后半个月10月7日成立的纯民间组织,其宗旨为:

    一、积极整合资源,避免浪费。

    二、维持重建工作的有效性及持续性。

    三、监督灾变捐款流向及运用。

    四、建议重建期各种法律、政策之订定。

    策略为:

    一、评估整体社会需求,结合、协调民间重建资源。

    二、联系政府与民间之协调重建工作。

    三、建议、监督政府赈灾及重建政策之订定及其执行。

    四、监督民间捐款运用状况。

    五、寻求国际民间力量的协助。

    六、促进民间和政府的灾变预防及救难体系。

    七、建议修订现行相关法令,以利重建工作。

    八、加强社会价值观与文化重建工作。

    全盟发起盟员为26个社福机构与会计师、律师的专业公会,后增加心理卫生、小区营造、文史工作、宗教组织等上百单位。为争取工作时效,初期即决议定位为行动联盟,暂不登记立案,但以高自律标准公开所有监督协调信息,以取得公信力推动「民间捐款监督」与「服务资源协调」两项主要工作;前者为期半年,在从事募款单位访视和公开征信后,出版了921赈灾捐款报告书,分析约375亿民间捐款流向(谢国兴、冯燕,2000);后者归整为家园重建、文化资产、社工(特殊对象人口)服务、儿少照顾、原住民、心理重建、宗教关怀、医疗卫生、法律权益、教育重建等十个分组,定期开会协调灾后各区服务输送。因有额外基金会资源挹注支持重建小区的新服务,全盟的服务协调持续推动有两年之久,以补充支持灾区地方政府重建工作。

    2.个案面的资源连结

    以儿福联盟为灾区所有孤儿提供的服务经验为例,因为大多数失依的孩子和扶养人,对于资源的取得与运用并不熟悉;调查指出,九二一地震发生两年后,逾半数的失依儿童少年个案扶养家庭,其「信息取得管道」和「资源运用能力」的评估结果,均较前一年灾害发生时退步(冯燕编,2001),社工个案管理员需持续仔细评估案主与案家人的问题和需求,以着手找寻、确认所需的资源,再将孩子、扶养人与所需的资源连结起来,使他们能够和帮得上忙的相关资源机构联络上;如果遇上社工员无法提供的服务,就为案主开发、组织、连结与协调资源,或设法转介至其它机构或专业领域。

    (二)规划与倡导的功能

    1.整体面的规划与倡导

    灾变之初,因事出突然令人措手不及,而若干年前发生在日本兵库县的阪神大地震经验记忆犹新,便成为台湾各界师法的对象。从临时组合屋的设计材质、到救援与重建期的规划与做法,都是我们诚挚邀请专家学者来指教,以认真学习的范围。另一方面,在灾区进行直接服务的社工员不断地传回信息,将灾区灾民的问题与实况告知全盟中的协调中心,并要求全盟一定要透过管道反应强制度和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全盟因而成立法律权益组,请法律人和社工人合作努力,参与行政院灾后重建推动委员会的重建规划,及「九二依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的拟定工作。显著的成就,是将「生活重建」的观念植入重建条例(第二章灾区小区重建中的第四节 是「协助居民生活重建」),使灾民的整体生活照顾,得以受到全面的制度性的支持,而非仅心理扶助部份,让灾区重建不仅是帮助灾民得回一个住所,而是重获一份让人安心,安身又安全的生活。在该法规中第二十二条 明订:

    县 (市) 政府应自行或委托其它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团体,于各灾区乡 (镇、市) 设立生 活重建服务中心,提供居民下列服务:

    一、福利服务:对失依老人、儿童少年、身心障碍者、变故家庭、单亲家 庭、低收入户、原住民或其它弱势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预防性、支持性与发展性之服务。

    二、心理辅导:提供居民、学校师生及救灾人员个别式与团体式之谘商辅导及协助医療转介。

    三、组织训練:协助发展小区组织,办理重建服务人员有关社会福利、心理重建等相关教育与训練。

    四、咨询转介:提供居民有关福利措施、就业、法律、申诉、公共建设、产业重建、小区重建及其它重建相关服务与信息之咨询、转介与媒合。

    县 (市) 政府得视人口密度、受灾程度及弱势需要,增设生活重建服务中心,并应于五十户以上之臨时住屋聚集处及原住民聚落,设置生活重建服务聯络站。 生活重建服务中心应配置社工、心理辅导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员。 生活重建服务中心非专业人员应雇用灾民。

    第一项各款之服务工作,县 (市) 政府得以项目补助社会福利机构或团体执行之。 前项之社会福利机构或团体之审查及监督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2.个案服务面的规划与倡导

    在震灾过程中,社工员一方面提供直接的服务,一方面也慢慢的收集问题,当个别社工员或是机构无法解决时,就需要透过倡导的手段来改变制度,以寻求更多的人受益。例如:儿福联盟当时便以倡导「失依儿童的财产信托制度」,以及「民法1094条监护人选定顺序」之修正,来维护受灾儿童的最佳利益。

    1.失依儿童财产信托

    在灾后家庭访视时,社工员发现震灾导致的失依儿童少年,除了辅导跟安置问题外,还有包括抚恤金、补助费,甚至父母生前债务或遗产所引发的问题。为了确保他们的权益,社工员除了开公听会提出呼吁,促成重建条例中对孤儿财产处置,采强制信托的规定外,并促行政单位向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争取补助九二一灾区失依儿童设立财产信托配合款,每一个案由该会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并入信托基金以资鼓励,透过以上行动,确保了震灾丧亲儿童少年的财产权益。

    2. 民法一0九四条修正条文案

    原台湾民法第1094条承续传统以父系为轴之家族社会观念,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即:1.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家长;3.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4.伯父或叔父;5.由亲属会议选定之人),为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顾子女之未成年人选定监护人,但前述法律所定的亲属,事实上可能与未成年人的感情不亲,可能无意愿行使监护责任,也未必真正关心孩子的权益;或者这些亲属过于年迈,自身已无力执行监护职务。如此硬性规定孩子由何人监护,有时反而有违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以九二一震灾孤儿为例,当时即出现许多亲属以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自居,要求保管捐款甚至争夺孩子所继承的财产;这些人将被监护人之利益抛于一旁,令保管捐款及保护失依孤儿的单位人员极其为难(儿童福利联盟基金会,1999)。为妥善因应灾后孤儿财产遭亲属侵夺的问题,民间团体努力倡导,终至修正民法1094条中,完全依赖血缘关系的监护权裁定顺序,首度赋予公权力介入孤儿监护权之法源依据。

    震灾发生至今,除了「集体倡导」之外,许多民间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社会工作者,亦不间断地进行以震灾儿童少年个人权益为诉求的「个案倡导」。在个案的层面,社工员应确保案主获得资源与服务的权利,倡导的方法为将案主视作应受保护的对象,而非待解决的问题(张英阵、秦文力,2000)。

    (三)支持服务的功能

    1.专业人员组织间的支持

    灾变当时并不是每个人都需要立即进入灾区,提供第一线的服务,如果每一个人都在灾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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