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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社会工作学系社会工作实习规章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系务会议通过
一、实习宗旨:
社会工作实习为社会工作学系学生之必修课程,目的在使学生于实地工作中,以实务验证理论,并增进其专业技术及专业精神。
二、实习安排:
(
一
)
为落实实习教育目的,本系得设置实习教学协调教师
(
即当学年开授社会工作实习指引之教师
)
一人,由系主任聘任之,协助办理实习机构联系、评鉴及学生实习指导会等事宜。
(
二
)
社会工作实习课程规定应修二次,分别于
(
1
)
三年级升四年级之暑假
(
计入四上学分
)
与
(
2
)
四年级上学期
(
计入四下学分
)
实施,各为三学分。社会工作组学生需修满六学分且成绩及格者始得申请毕业。
(
三
)
实习之时数,暑期中以至少连续六周,每周四十小时,合计二百四十小时为原则
(
但有特殊理由并经系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
)
;学期中以每周十二小时,合计一百九十二小时为原则。任课老师之定期指导时数均不计算在内。
(
四
)
实习开始之前,未完成规定之社会工作先修课程之学生,不予安排实习,先修课程办法另订之。
(
五
)
实习机构之分发以所填志愿为优先分配,倘第一次分发无法如愿者,须由系上公告之机构中重新登记,一经分发则不得变更。但因机构过失而无法实习者,得经实习教学协调教师同意后变更之。
三、
实习机构:
(
一
)
实习机构之选择,应以聘有社会工作相关专业人员,并提供学生实习督导之立案公私立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相关机构或团体为原则。
(
二
)
为贯彻实习宗旨,确保实习学生合法地位,本系得与各机构订立实习备忘录,阐明双方之要求条件及实习相关事宜,本系并应对机构之实习督导人员发给督导聘书。
(
三
)
实习期间学校与实习机构之连系,由社会工作实习任课老师分别担任之。此项工作之分派,应以教师之专长与机构性质相近者为优先。
(
四
)
为提升实习教学功能,应定期举办实习机构评鉴且应尽量提供实习机构人员使用本系之教学资源
(
图书仪器及课程
)
。
四、实习指导:
(
一
)
本系应于每学年实习开始之前由实习教学协调教师开授「社会工作实习指引」课程,解释有关实习规定,并说明所开放之机构性质和实习程序。
(
二
)
任课教师于学期间每隔周至少督导一次,暑期期间则每周至少督导一次为原则。
(
三
)
任课教师应经常与机构保持联系,必要时得赴机构与督导研商学生之实习成效。
五、实习评价:
(
一
)
学生于实习期间应依任课教师规定接受督导,需依规定提出实习报告,以作为成绩考核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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