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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的经验来看,矫治社会工作者一般由职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人员组成。
1
、专业矫治社会工作者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专业矫治社会工作者有不同的称呼,如称
“
福利官
”
、
“
感化主任
”
、
“
辅导员
”
、
“
专职观护人
”
以及
“
社会工作员
”
,等等,虽然称谓不一,但实质上都是指从工作部门或服务机构领取固定薪资、专门从事罪犯和违法人员矫正的社会工作者。
由于矫治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的职业,所以对工作人员的选择就有特别的要求。美国早在
1931
年
“
全美法律观察及执行委员会
”
的报告中就提出:只有具备足够的技术训练与经验者,才有资格遴选为观护人。台湾的观护人的选择资格是获法律、教育、社会或心理等学科大专以上学历者,或是参加
“
观护人
”
高等考试且合格者。而香港法例则规定:感化主任必须由持有大学学位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方可担任,上岗前还必须经过严格的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专门培训。
2
、矫治社会工作志愿人员
追溯历史,矫治社会工作本身就由志愿人士所首创。在犯罪现象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当今社会,无论是从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利用还是从具体的效果和服务的灵活性等方面来说,矫治社会工作更加需要许多不以矫治社会工作为专门职业、利用空闲时间并出于奉献的热忱精神来从事矫治服务的志愿人员。
在海外,挑选矫治社会工作的志愿人员一般有如下一些条件:
(
1
)拥有良好声誉,正直善良且有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
(
2
)热心公益,具有奉献意识,对罪犯矫治工作有兴趣且对服务对象不持偏见;
(
3
)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以保证与服务对象经常接触和提供服务;
(
4
)有比较健壮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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