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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频率)中心每季度对准社工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在本年度的1月份至本年度的3月份为第一季度,本年度4月份至6月份为第二季度,以此类推。考核时间段的起止期为本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12月30日止。
第十条 (考核步骤)准社工的考核由中心统一领导实施,对准社工工作进行评估,对考核成绩进行整理总结并备案。
第十一条 (自评)准社工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客观真实地填写考核表中应由准社工填写的内容,并将表格及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等书面材料交中心。自评分数仅供参考,不计入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中心考核) 中心通过调查问卷、抽查准社工工作档案、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对准社工工作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工作汇总)中心出具最后考核成绩和考核等级,按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划分等级。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处理)考核资料由中心存档,考核成绩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诉与复核)准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15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诉。接受申诉后的30日内,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委托评估的规定)对准社工的考核工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奖励范围)对于考核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准社工。
第十八条 (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
第十九条 (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准社工,中心有权将其解聘或者不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 (一票否决)准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案个数、结案个数、小组个数其中二项或二项以上没有达到相关规定数量的;
(六)上报的各类数据与实际工作成效严重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